1 一般规定
1.1 临时用房、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、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。
1.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作业现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;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、固定动火作业场与作业现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;其它临时用房、临时设施与作业现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。
1.3 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,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,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。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,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。
1.4 脚手架、支模架等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;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。
1.5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,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。
2 临时消防设施
2.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、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。
2.2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。
2.3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、动火作业场所、可燃材料存放、加工及使用场所、厨房操作间、锅炉房、发电机房、变配电房、设备用房、办公用房、宿舍等临时用房等场所应配置灭火器。
2.4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有稳定、可靠的水源,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。
2.5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、配电房、水泵房、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等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。
3 防火管理
3.1 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;并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。
3.2 施工过程中,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。
3.3 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。
3.4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、乙二胺、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,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,作业场所严禁明火,并应避免产生静电。
3.5 施工产生的可燃、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,应及时清理。
4 用火管理
4.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;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。
4.2 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。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。
4.3 动火作业前,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;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。
4.4 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,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,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。
4.5 五级(含五级)以上风力时,应停止焊接、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,确需动火作业时,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。
4.6 动火作业后,应对现场进行检查,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,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。
5 用电管理
5.1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,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,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。破损、烧焦的插座、插头应及时更换。
5.2 电气设备与可燃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。
5.3 配电盘上每个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、过载保护器。距配电盘2m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,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、易爆气体、粉尘的作业区。
5.4 可燃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,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。
5.5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0.3m;聚光灯、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1.5m。
5.6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。
6 用气管理
6.1 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、完好和有效;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,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、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。
6.2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,并采取防倾倒措施,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。严禁碰撞、敲打、抛掷、溜坡或滚动气瓶。气瓶应远离火源,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,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。
6.3 气瓶应分类储存,库房内应通风良好;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,应分开放置,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.5m。
6.4 瓶装气体使用前,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,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。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,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。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0.1MPa。
7 其他防火管理
7.1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,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。
7.2 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,对已失效、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,应及时更换、修复或补充。
7.3 临时消防车道、临时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,不得遮挡、挪动疏散指示标识,不得挪用消防设施。
7.4 施工期间,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。
7.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。